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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低值易耗品、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

发布时间:2019-11-29 16:28
发布者:华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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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低值易耗品、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山西省华晋公益金会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
低值易耗品、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资产是指
  1、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包括存货、捐赠资产、工器具)。
  2、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
  3、其他资产指除现金、银行、其他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受托代理资产外的基金会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商品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存货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捐赠的存货,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存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保管人填写“入库单”;存货出库时,管理人员要仔细清点出库数量,保管人填写“出库单”;入(出)库单一式三联,记账联交财务筹资部留存,存档联由保管人员所在部门留存。
本基金会发出的存货按个别计价法计价。
第五条 本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一)对于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其中,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获得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七条 其他资产
应收及预付账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损失。
 (三) 待摊费用的管理,指款项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各项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租赁费虽一次性支付但须按月分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