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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25 14:26
发布者:华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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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一、支票管理
第一条 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第二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三条 如发生支票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妥善保管。
二、收据、普通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基金会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金会使用两种发票,一种是捐赠发票(收据);一种是普通发票。本制度所阐述的发票管理,是指基金会对捐赠发票(收据)、普通发票购置、开具、结存、保管、查询、核销等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发票(收据)的全面管理工作。财务部要设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查询、核销等管理工作。
基金会的发票只限于基金会经营活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的发票出售、出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空白收据、发票外出。
第七条  空白票据要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开具发票后方可加盖财务印鉴或发票专用章。基金会从财政局领取的收据专人登记,纸质收据交由出纳保管,电子收据。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会计人员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开具捐赠发票(收据),开错发票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将开错的发票加盖“作废”戳记或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完整保存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条  会计人员要将空白捐赠发票(收据)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每月要盘点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会计人员不得将使用的发票摆放在桌面上。发票开具完毕,应立即收入安全处存放,防止丢失。 
第十条  捐赠方丢失发票要求补开的,会计人员不得为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补开捐赠发票(收据)。可根据捐赠方提供的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捐赠单位、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项目),查找出原捐赠发票(收据)存根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捐赠发票(收据)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捐赠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发票(收据)只限于本基金会经营活动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发票(收据)使用完毕,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捐赠发票(收据)存根,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是指基金会使用的除捐赠发票(收据)外的其他发票。会计负责普通发票的购置、开具、核销工作;负责登记《购置普通发票登记簿》和《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财务负责人对普通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负责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的审批手续,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规定办理。购置普通发票后,会计人员要在设立的《购置普通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必须按普通发票的顺序号使用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后,会计人员要在设立的《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交予付款人。
第十六条  除捐赠业务外,基金会发生的其他业务收款均开具普通发票。
第十七条  付款方丢失发票要求补开的,会计人员不得为其补开发票。可根据付款方提供的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付款单位、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内容),查找出原发票记账联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发票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付款方。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的使用、保管、查询等工作,均按本制度前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华晋骨科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